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各类人才培养、集聚和发展,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支撑和推动全市转型升级,努力实现更高层次新发展,现就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转型新常态,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的理念,抢抓人才流动机遇期,聚焦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加快打造区域人才高地,为潍坊加快推进转方式调结构、增创未来发展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2.主要目标。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创新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到2020年,全市人才资源总量达到220万人左右,其中专业技术人才总量90万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40万人,高技能人才总量35万人;引进培育并重点支持1000名左右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取得显著效益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以及5000名左右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紧缺的重点人才。其中,引进培育“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顶尖人才100名左右,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泰山学者等省级高端人才200名左右,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等市级高层次人才400名左右。建设一批集聚承载人才项目的平台。人才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居全省前列。
3.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机制、激发活力。把深化改革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积极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障碍,增强人才体制机制灵活度和人才政策开放度,推动人才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造活力。
(2)坚持高端引领、产业集聚。围绕以人才兴产业、以产业聚人才,推动以“产业链”吸引“人才链”,引导人才向产业集聚、投入向研发倾斜、成果在企业转化,推动产业集群布局、转型发展。
(3)坚持业绩导向、以用为本。建立健全以能力优先和注重业绩为导向的科学规范的人才认定评价机制,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拘一格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为各类人才发挥才智、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全社会创新智慧、创业激情竞相迸发。
(4)坚持政策倾斜、统筹推进。实行部门联动,优化整合、创新突破各类人才政策,加快解决“碎片化”和“低效化”问题,促进人才政策集中发力、效应叠加;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方位优化人才政策环境。
二、加快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高端人才和团队
4.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工程。围绕构建“1669”现代产业体系,坚持国内与海外并重,大力引进培育“高、精、尖、缺”领军人才(团队),着力打造拥有关键技术、引领新兴产业、带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从2015年起,对新引进的国际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扶持政策,依据项目评估情况给予500-2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引进和培育的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团队),在分别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每人100万元、每个团队3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技术研发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或科技创业项目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经营业绩较好,有望成长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每年遴选一批,给予每人100万元、每个团队3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上述领军人才(团队)在享受经费资助的同时,还可申请政府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依据项目质量、规模和预期效益评估情况,资金额最高可达1亿元;科技创业项目产业化过程中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个)科技创业人才(团队)及企业累计可最高贴息100万元;对获风险投资的科技创业企业,可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20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
5.“鸢都学者”培养工程。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及其他学术机构和社会组织中,遴选一批在一线从事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共性技术研究的高层次创新型学术学科或专科带头人进行重点培养,带动建设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每两年评选一次“鸢都学者”,每批20名左右,培养管理期为四年。培养管理期内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由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补助。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泰山学者”,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6.海内外柔性引智工程。鼓励企业采取兼职聘用、联合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引进企业奖励。实施引进“海外专家”计划,对引进聘用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成效显著的,给予引进单位5-20万元的一次性工薪补助。引进的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奖励的,给予最高1∶1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通过我市申报获得中国政府友谊奖、齐鲁友谊奖、鸢都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7.博士、硕士集聚工程。鼓励支持各行业特别是企业大力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对企业和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新引进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经人社部门考核认定称职的,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助,期限为3年;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的博士后,按其在站从事科研实际工作月数,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助;企业新引进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的硕士研究生,经人社部门考核认定称职的,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生活补助,期限为3年。
三、统筹实施各类重点专业人才培养支持计划
8.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以优秀企业家和高级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国际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面向国内外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每年选拔200名企业家及后备人才参加境内外脱产培训,培训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市、县联动,五年内将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及小微企业负责人全部轮训一遍。
9.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激励计划。面向全市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支持和培养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影响较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批100名,在四年的培养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津贴,每两年进行1次轮训。
10.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抓住用好我市创建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的机遇,支持职业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加强与企业的对接合作,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力培养“适销对路”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鼓励企业自建、共建职业学校,或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职业学校建设和管理。市内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毕业前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对培养单位分别按每人500元、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企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500元、2000元培训补助。继续开展市首席技师选拔活动,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50人左右,在四年的培养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津贴。企业、职业学校获批设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名师)工作站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奖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
11.现代农业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加大农村各类实用人才培训力度,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着力培育适应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国际化、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现代农业人才。到2020年,全市具备中高级职业资格条件的新型农民力争达到1.5万人。着眼选拔培养建设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方面的引领、示范性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潍坊乡村之星”,每批50名左右,在四年的培养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津贴。
12.鼓励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计划。逐步扩大潍坊市大学生创业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可申请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前两年免收房租,第三年减半收取。对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应制定落实相应的资助和奖励政策。
13.其他行业领域重点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继续组织实施“潍坊和谐使者”、“潍坊名师名校长”、“潍坊名医名护卫生名师和首席公共卫生专家”、“潍坊民间艺术大师”、“潍坊会计领军人才”等培养支持计划。对信息经济(电子商务)、金融创投、港航物流、城市建设、文化创意、法律服务、社会中介、国际交流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建立专项人才需求目录和年度发布制度,分别由相关部门制定引进培养支持计划,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政策
14.支持人才创业和项目研发。定期举办潍坊海内外英才创业周等活动,搭建人才、项目、科技、金融合作交流平台,对在潍落地的获奖项目,市财政给予10—50万元的创业经费资助。各类人才创办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凡符合立项条件的,都可申请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最高可达5000万元。支持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863”和“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项目,对在我市实施的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大力支持人才申请专利,对获得国内、国外发明专利的,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10000元补助。
15.鼓励人才转化科研成果。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激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业、离岗创业、获取成果转化收益等各项政策,促进科技人员顺畅流动、勇于创业。科技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7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科技人员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
16.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支持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及分红激励试点,促进研发者和创新者合理分享产品收益。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17.强化职称评聘激励和事业编制保障。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主导国内外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以及从海内外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属授权我市评审高级职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评聘方式。企业生产一线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需编制从各级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中解决。
18.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结合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军企业,造就一批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努力创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到2020年,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00家,培养一大批企业知识产权代理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切实保障人才合法权益。建设利用好潍坊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潍坊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推动知识产权商品化、资本化、金融化。
19.建立政府奖励荣誉制度。对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授予“潍坊杰出人才”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勋章,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鼓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重奖。对推荐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成绩突出的海内外人才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个人,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批,其中对推荐引进高端人才(团队)的,每全职引进1名国际顶尖人才奖励10万元、1名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3万元、1名省级领军人才奖励2万元。
五、做优做强各类人才平台
20.科技创新平台。积极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高端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大力引进国际国内高端研发机构落户潍坊。全面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着力提升各类平台对人才发展的服务能力。对在潍设立分支机构、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地且正式运营的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四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认定的“三站一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市域内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实验室及大型仪器设备、分析检测试验、科技文献查询检索等公共科技资源,通过市场化推动开放、共享,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
21.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一批市场化主导的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营造良好的人才创业生态环境。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改造提升计划,支持现有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改造提升。加大特色孵化器建设力度,到2017年,新增省级以上孵化器10家、市级孵化器20家;到2020年,每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县市区都拥有省级以上孵化器,省级开发区都拥有市级以上孵化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市场化主导的市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最高可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资助。
22.科技金融平台。针对科技创新各环节的投融资需求,探索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新机制和新模式,培育一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金融创新产品和科技型上市企业。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做专营机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在潍各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可给予20%的补贴。扩大市、县两级政策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推进扶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人才项目的投资力度,强化投后管理与服务,提高投资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广泛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
23.技术转移平台。建设“政府、企业、科技中介、技术经纪人”四位一体的潍坊市技术交易服务中心,搭建企业与技术信息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中试、技术集成与运营、技术交易与投融资等公共服务。建立技术成果目录和技术转移服务指引,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技术转移平台。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联合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建设技术转移服务平台。
24.人才服务平台。大力引进培育猎头、培训、评价、注册、咨询、财会、税务、法律、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提高人才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对在潍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务中介机构,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5-20万元奖励。建设网上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选拔培训人才服务专员,制定实施引进人才“绿卡”管理办法,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解读、信息咨询、落户考察、项目申报、创业代理、职称评定、产学研合作等全过程、专业化、“打包式”服务,全面提高人才服务效能。
六、优化人才生活服务保障
25.妥善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规划建设高端人才社区,解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住房问题。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企业相对集中的园区及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人才公寓,解决辖区内各类人才临时周转住房问题。制定落实人才社区(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化潍坊人才社区(公寓)品牌影响力。对来潍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除享受入住人才公寓政策外,其创业项目属创新型、成长性,且三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纳税金30万元以上的,发放10万元“购房券”,用于购买自有住房。实际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或累计缴纳税金每增加30万元,增发5万元“购房券”,最高为50万元。
26.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问题。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本着对口原则帮助协调安排工作;属企业人员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家属暂时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规划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幼儿园,切实解决引进海外人才子女入学入托问题。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本人意愿予以协调安排。
27.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加强与国外医疗机构的联合办医,选择市属医疗机构建立国际医疗合作中心、国际远程会诊中心和符合国际医疗规范的专家门诊。采取市、县联动方式,每年组织鸢都产业领军人才、鸢都学者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市级及以上各类重点人才享受潍坊市三级甲等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专家提前预约等绿色就医通道服务。提倡用人单位在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七、加强组织领导
28.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人才强市工作的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抓好相关任务落实,并实行向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工作制度。对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直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抓好推进落实。
29.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体系,积极探索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充分发挥企业引才引智和创新主体作用。积极创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打通人才在体制内外的流转通道,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引导人才到基层一线创新创业,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潜能和创新活力。
30.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市、县两级人才发展专项投入保障机制,按人才发展需要不断增加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大投入,构建多元化人才投入体系。加大市级现有专项资金整合和跟踪问效力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避免重复资助、无效资助和违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戒,并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31.建立人才评价和制约退出机制。强化人才发挥作用的综合评价,支持各地各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价办法,规范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的契约行为,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评价和激励人才。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可由其所在地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由政策牵头部门取消其相关待遇。
32.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对不兑现、未落地的严肃问责。定期开展政策执行绩效评估,认真对待人才反映和诉求,及时调整优化政策,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强化目标管理、督导落实和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科学发展综合考核。
33.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坚持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倾听意见建议,把握人才需求,及时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介宣传推介我市人才政策和发展环境。大力宣传人才工作品牌和优秀人才事迹,倡树人才创新精神,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本《意见》中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未明确由市财政、同级财政承担的,确定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之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潍发〔2004〕7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潍发〔2007〕35号)、《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暂行规定》(潍委〔2007〕87号)、《关于更大力度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扶持工作的意见》(潍发〔2012〕9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