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组工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树立组织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干部任免工作中不以权谋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四化”方针,任人唯贤,认真执行市委决定,为市委当好参谋,认真考察和公正任免、调配干部。
二、在发展新党员工作中不乱开口子,不降低标准,不以权谋私。坚持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党章》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把好党员“入口关”。
三、在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党章》规定和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定期检查、通报党费收缴情况,严格执行党费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保持党费收缴和使用的严肃性。
四、日常活动中,不准借工作之便或打部门旗号谋取个人私利,不准向单位或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钱物,不准要求单位报销费用。
五、到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处理公务时,不准在所到单位吃饭、喝酒。
六、到离城区较远的镇(不含街道)工作,一律吃工作餐,严禁喝酒和铺张浪费。
七、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参加用公款组织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准收受部门或单位赠送的礼品或有价证券。
八、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执行中央和上级规定,争做遵纪守法和廉洁勤政的模范,杜绝衙门作风、扯皮现象和损害组织部门声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