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拉票贿选,对通过走社区入居户、打电话、发短信、请客吃饭拉票贿选的,对通过送油送面、送烟送酒、购物卡等方式拉票贿选的,对通过赠送现金、代交费用、发微信红包、提供娱乐消费活动,或许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方式贿赂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并严肃查处,已经当选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2、严禁随意承诺,对候选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和当地工作实际作出纪律承诺、竞职承诺的,一律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严禁私分滥发,对借换届之机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伪造债权债务和毁坏账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的,一律从严查处、予以追缴,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4、严禁弄虚作假,对通过使用虚假身份证明、伪造篡改选票、虚报票数或搞虚假委托、临时委托,妨害选举正常进行、影响整体选举结果的,一律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已经当选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5、严禁造谣诽谤,对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或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侮辱、陷害他人的,一律严厉查处,并责令消除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严禁干扰换届,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怂恿、胁迫他人不参加选举会议或放弃投票,或利用宗派关系、宗教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选举的,一律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严禁寻衅滋事,对通过损毁选票、毁坏和抢夺票箱、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冲击会场等手段破坏换届选举正常秩序,或煽动、串联他人集体上访、无理闹事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8、严禁强行占有,对不按规定移交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财物、事务档案的,一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严禁说情打招呼,对公职人员直接或通过他人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说情、打招呼的,一律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0、严禁玩忽职守,对换届期间消极应付、玩忽职守,指导不力、把关不严导致换届选举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